1. 正常環境溫度-40至60℃;
2. 公稱工作壓力為1.0至30Mpa;
3. 公稱容積為0.4L至3000L;
4. 盛裝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
5. 無縫、焊接和特種氣瓶。
氣瓶的安全特性:
1. 氣瓶內裝的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的壓力受溫度的影響大,因此設計要求以60℃時的瓶內壓力作為設計壓力;
2. 由于氣瓶直徑小,無法進行內部檢查,因此,對耐壓試驗要求高,試驗壓力要求為設計壓力的1.5倍。
1. 企業應從具有氣瓶生產或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廠家采購或充裝氣瓶,接收前應進行檢查驗收。
2. 對檢查不合格的氣瓶不得接收。
3. 氣瓶使用單位指定氣瓶現場管理人員,接收氣瓶時以及在氣瓶使用過程中定期對氣瓶的外表狀態進行檢查。
4. 按照《安全目視化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掛貼相應的標簽。
5. 對有缺陷的氣瓶,應與其它氣瓶分開,并及時更換或報廢。 對氣瓶的檢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5.1 氣瓶是否有清晰可見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標簽;
5.2 氣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蝕、變形、磨損、裂紋等嚴重缺陷;
5.3 氣瓶的附件(防震圈、瓶帽、瓶閥)是否齊全、完好;
5.4 氣瓶是否超過定期檢驗周期;
5.5 氣瓶的使用狀態(滿瓶、使用中、空瓶)。
企業應委托具有氣瓶檢驗資質的機構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周期如下:
1. 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如二氧化硫、硫化氫等),每二年檢驗一次;
2. 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如空氣、氧氣、氮氣、氫氣、乙炔等),每三年檢驗一次;
3. 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氬、氖、氦等),每五年檢驗一次;
4.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超過檢驗期 限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5. 庫存和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氣瓶驗收登記 五查一登記
1. 查氣瓶有無定期檢驗,有無鋼印;
2. 查氣瓶出廠合格證;
3. 查氣瓶有無防震圈;
4. 查氣瓶有無防護帽;
5. 查氣瓶氣嘴有無變形、開關有無缺失、外觀是否正常、顏色統一、附件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6. 氣瓶檢查合格后驗收登記。
氣瓶運輸
1. 裝運氣瓶的車輛應有“危險品”的安全標志。
2. 氣瓶必須配戴好氣瓶帽、防震圈,當裝有減壓器時應拆下,氣瓶帽要擰緊,防止摔斷瓶閥造成事故。
3. 氣瓶應直立向上裝在車上,妥善固定,防止傾斜、摔倒或跌落,車廂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4. 運輸氣瓶的車輛停靠時,駕駛員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5. 運輸氣瓶的車不得在繁華市區、人員密集區附近停靠。
6. 不應長途運輸乙炔氣瓶。
7. 運輸可燃氣體氣瓶的車輛必須備有滅火器材。
8. 運輸有毒氣體氣瓶的車輛必須備有防毒面具。
9. 夏季運輸時應有遮陽設施,適當覆蓋,避免曝曬。
10. 所裝介質接觸能引燃爆炸,產生毒氣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11. 易燃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 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
12. 車輛上除司機、押運人員外,嚴禁無關人員搭乘。
13. 司乘人員嚴禁吸煙或攜帶火種。
氣瓶搬運
1. 搬運氣瓶時,要旋緊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來移動,注意輕裝輕卸,禁止從瓶帽處提升氣瓶。
2. 近距離(5m內)移動氣瓶,應手扶瓶肩轉動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動距離較遠時,應使用專用小車 搬運,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適當的安全方式搬運。
3. 禁止用身體搬運高度超過1.5m的氣瓶到手推車或專用吊籃等,可采用手扶瓶肩轉動瓶底的滾動方式。
4. 卸車時應在氣瓶落地點鋪上軟墊或橡膠皮墊,逐個卸車,嚴禁溜放。
5. 裝卸氧氣瓶時,工作服、 手套和裝卸工具、機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6. 當提升氣瓶時,應使用專用吊籃或裝物架。不得使用鋼絲繩或鏈條吊索。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
氣瓶使用
1. 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應與辦公、居住區域保持10m以上。
2. 氣瓶應防止曝曬、雨淋、水浸,環境溫度超過40℃時,應采取遮陽等措施降溫。
3. 氧氣瓶和乙炔氣瓶使用時應分開放置,至少保持5m間距,且距明火10m以外。
4. 盛裝易發生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如乙炔氣瓶,應避開放射源。
5. 氣瓶應立放使用,嚴禁臥放,并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6. 乙炔氣瓶使用前,必須先直立20min后,然后連接減壓閥使用。
7. 氣瓶及附件應保持清潔、干燥,防止沾染腐蝕性介質、灰塵等。
8. 氧氣瓶閥不得沾有油脂,焊工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觸氧氣瓶閥、減壓器等。
9. 禁止將氣瓶與電氣設備及電路接觸,與氣瓶接觸的管道和設備要有接地裝置。在氣、電焊混合作業的場地,要防止氧氣瓶帶電,如地面是鐵板,要墊木板或膠墊加以絕緣。
10. 乙炔氣瓶不得放在橡膠等絕緣體上。
11. 氣瓶瓶閥或減壓器有凍結、結霜現象時,不得用火烤,可將氣瓶移入室內或氣溫較高的地方,或用40℃ 以下的溫水沖澆,再緩慢地打開瓶閥。
12. 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13. 開啟或關閉瓶閥時,應用手或專用扳手,不準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損壞閥件。裝有手輪的閥門不能使用 扳手。如果閥門損壞,應將氣瓶隔離并及時維修。
14. 開啟或關閉瓶閥應緩慢,特別是盛裝可燃氣體的氣瓶,以防止產生摩擦熱或靜電火花。
15. 打開氣瓶閥門時,人要站在氣瓶出氣口側面。
16. 乙炔氣瓶使用過程中,開閉乙炔氣瓶瓶閥的專用搬手應始終裝在閥上。
17. 暫時中斷使用時,必須關閉焊、割工具的閥門和乙炔氣瓶瓶閥。嚴禁手持點燃的焊、割工具調節減壓器 或開、閉乙炔氣瓶瓶閥。
18. 乙炔氣瓶瓶閥出口處必須配置專用的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使用減壓器時須帶夾緊裝置與瓶閥結合。
19. 正常使用時乙炔氣瓶的放氣壓降不得超過0.1MPa/h,如較大流量時,采用多只乙炔氣瓶匯流供氣。
20. 氣瓶使用完畢后應關閉閥門,釋放減壓器壓力,并配戴好瓶帽。
21. 嚴禁敲擊、碰撞氣瓶。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22. 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壓縮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 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23. 關緊閥門,防止漏氣,使氣壓保持正壓。
24. 禁止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25.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回流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器等。
26. 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挖補、焊接修理。嚴禁將氣瓶用作支架等其他用途。
27.氣瓶使用完畢,要妥善保管。氣瓶上應有狀態標簽(“空瓶”、“使用中”、“滿瓶”標簽)。
28. 嚴禁在泄漏的情況下使用氣瓶。
29. 使用過程中發現氣瓶泄漏,要查找原因,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氣瓶存儲
1. 氣瓶宜存儲在室外帶遮陽、雨篷的場所。
2. 存儲在室內時,建筑物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3. 氣瓶存儲室不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也不能和辦公室或休息室設在一起。
4. 存儲場所應通風、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陽光直射。
5. 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不得有地溝、暗道和底部通風孔,并且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6. 存儲可燃、爆炸性氣體氣瓶的庫房內照明設備必須防爆,電器開關和熔斷器都應設置在庫房外,同時應 設避雷裝置。
7. 禁止將氣瓶放置到可能導電的地方。
氣瓶應分類存儲:
1. 空瓶和滿瓶分開、氧氣或其它氧化性氣體與燃料氣瓶和其它易燃材料分開;
2. 乙炔氣瓶與氧氣瓶、氯氣瓶及易燃物品分室、毒性氣體氣瓶分室、瓶內介質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 炸、產生毒物的氣瓶分室。
3. 易燃氣體氣瓶儲存場所的15m范圍以內,禁止吸煙、從事明火和生成火花的工作,并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
4. 使用乙炔氣瓶的現場,乙炔氣的存儲不得超過30立方(相當5瓶,指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立方時,應用非燃燒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墻壁。
5. 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240立方 (相當40瓶)時,應建造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存儲倉庫,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否則應以防火墻隔開。
6. 氣瓶應直立存儲,用欄桿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氣瓶的瓶閥或頭部來固定氣瓶。
7. 支架或扎牢應采用阻燃的材料,同時應保護氣瓶的底部免受腐蝕。
8. 氣瓶(包括空瓶)存儲時應將瓶閥關閉,卸下減壓器,戴上并旋緊氣瓶帽,整齊排放。
9. 盛裝不宜長期存放或限期存放氣體的氣瓶,如氯乙烯、氯化氫、甲醚等氣瓶,均應注明存放期限。
10. 盛裝容易發生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如乙炔氣瓶,必須規定存儲期限,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儲存點的最高溫度,并應避開放射源。
11. 氣瓶存放到期后,應及時處理。
12. 氣瓶在室內存儲期間,特別是在夏季,應定期測試存儲場所的溫度和濕度,并做好記錄。
13. 存儲場所最高允許溫度應根據盛裝氣體性質而確定,儲存場所的相對濕度應控制在80%以下。
14.存儲毒性氣體或可燃性氣體氣瓶的室內儲存場所,必須監測儲存點空氣中毒性氣體或可燃性氣體的濃度。
15.如果濃度超標,應強制換氣或通風,并查明危險氣體濃度超標的原因,采取整改措施。
16.如果氣瓶漏氣,首先應根據氣體性質做好相應的人體保護。
17.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關閉瓶閥, 如果瓶閥失控或漏氣點不在瓶閥上,應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18.應定期對存儲場所的用電設備、通風設備、氣瓶搬運工具和柵欄、防火和防毒器具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